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
第二十条
监管机构原则上每年至少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非现场监管评估。 监管机构应综合考虑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保险行业发展情况、保险公司经营特点和系统重要性程度等因素,确定合适的风险监测频次,对特定业务领域和经营环节进行专项非现场监管评估。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
监管机构原则上每年至少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非现场监管评估。 监管机构应综合考虑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保险行业发展情况、保险公司经营特点和系统重要性程度等因素,确定合适的风险监测频次,对特定业务领域和经营环节进行专项非现场监管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