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信息收集和整理

第十五条

监管机构应加强与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保险资管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以及保险保障基金公司、银保信公司、中保投资公司和上海保交所等行业机构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其工作成果,整理形成可用于非现场监管的信息。 监管机构应充分利用保单登记平台等行业信息基础设施,为非现场监管提供大数据分析支持。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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