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信息收集和整理

第十三条

监管机构应充分利用各类保险监管信息系统采集的报表和报告,整理形成可用于非现场监管的信息。 监管机构应定期收集日常监管工作中形成的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调研、信访举报投诉、行政审批、涉刑案件等方面信息,整理后用于非现场监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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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