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可以一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申请书和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国家核安全局在核发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同时出具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一)新选场址拟建核设施为III类研究堆的; (二)在现有场址新建研究堆,若新建研究堆对场址的安全要求不高于该场址已有核设施,且该场址已经过安全技术评价并得到国家核安全局的批准的; (三)在现有核燃料生产基地内建设核燃料循环前端设施(铀纯化转化、铀浓缩和元件制造设施)的; (四)由工厂制造或者总装、并在工厂内完成首次装料和调试的浮动式或者移动式核动力装置,其场址已经过安全评价并得到国家核安全局的批准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