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核设施场址选择的要求完成核设施场址的安全评估论证,并在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的前提下,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申请书和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取得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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