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申请核设施安全许可,以及办理核设施安全许可的变更、延续,应当依照本规定,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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