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核设施营运单位申请核设施安全许可,以及办理核设施安全许可的变更、延续,应当依照本规定,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