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2006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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