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第三十二条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期限按照核设施的实际状态和安全评估情况确定,但每次不超过二十年。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