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