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核设施安全许可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核设施的名称和所在地址; (三)准予从事的核设施安全许可活动范围和条件; (四)有效期限; (五)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核设施安全许可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核设施的名称和所在地址; (三)准予从事的核设施安全许可活动范围和条件; (四)有效期限; (五)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