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核设施安全许可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核设施的名称和所在地址; (三)准予从事的核设施安全许可活动范围和条件; (四)有效期限; (五)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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