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安全技术审查时,应当委托与许可申请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的技术支持单位进行审评。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对其技术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国家核安全局在进行核设施重大安全问题技术决策时,应当咨询核安全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安全技术审查时,应当委托与许可申请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的技术支持单位进行审评。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对其技术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国家核安全局在进行核设施重大安全问题技术决策时,应当咨询核安全专家委员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