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安全技术审查时,应当委托与许可申请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的技术支持单位进行审评。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对其技术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国家核安全局在进行核设施重大安全问题技术决策时,应当咨询核安全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