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材料的格式和编写内容及形式,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格式和内容满足国家核安全局相应的要求; (二)应当具有总目录;对篇幅较长的,应当有分卷目录; (三)所有文字、图纸和图表应当清晰,不使用放大设备能直接阅读; (四)对所使用的图例、符号应当给予说明; (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内容应当予以注明。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