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国家核安全局按照规定对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 国家核安全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需要对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组织技术审查的,应当一并告知申请单位技术审查的流程、计划节点和预计的技术审查时间。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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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