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核设施终止运行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停闭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采取安全的方式进行停闭管理,保证停闭期间的安全,确保退役所需的基本功能、技术人员和文件,并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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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