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转让核设施或者变更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向核设施的受让单位或者变更后的核设施营运单位重新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并同时注销原核设施安全许可证。 核设施的受让单位或者变更后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继承原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安全管理方面的全部义务,并遵守原核设施营运单位在申请原核设施安全许可证时所作的全部承诺,但经核设施的受让单位和变更后的核设施营运单位申请并得到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免除的义务和承诺除外。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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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