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设计寿期。 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内,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核设施进行定期安全评价,评价周期根据核设施具体情况和核安全法规和标准的变化情况确定,一般为十年。评价结果应当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审查。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设计寿期。 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内,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核设施进行定期安全评价,评价周期根据核设施具体情况和核安全法规和标准的变化情况确定,一般为十年。评价结果应当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