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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