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第十六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制定机关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