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训练数据安全;训练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制定机关
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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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