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辟谣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制定机关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