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 竞赛项目立项

第二十三条

常设项目立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具备在全国民族运动会中申请设立常设项目的资格。常设项目在全国民族运动会长期有效。

(二)所申请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连续2届列为全国民族运动会非常设项目。

2.列为非常设项目的2届全国民族运动会的参赛队伍均不少于6支。

3.每年一次,已连续举办4次全国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且每次全国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至少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全国比赛和培训班次数不与第二次申请成为非常设项目时已举办的全国比赛和培训班次数重复计算。

(三)立项程序。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族、体育工作部门于第二次列为非常设项目的全国民族运动会闭幕后6个月内,联合向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报送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应包括立项条件所涉问题相关内容和证明材料。

2.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对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申请单位。

3.自书面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单位须组织该项目的全国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全国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至少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对全国比赛和培训班进行现场考核。

4.对通过现场考核的项目,成为全国民族运动会的常设项目,列入运动会总规程。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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