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七章 竞赛项目立项
第二十一条
增设项目立项。
(一)仅承办全国民族运动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备在所承办届次运动会中申请设立增设项目的资格。增设项目仅在所承办届次运动会有效,数量不超过1项。
(二)所申请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少数民族文化特色鲜明,具备广泛群众基础,竞技性、观赏性、安全性高。
2.为省级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
3.已举办3次全国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且每次全国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至少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
4.具备完善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5.比赛器材能够标准化生产。
(三)立项程序。
1.承办全国民族运动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族、体育工作部门于所承办届次运动会举办年份3年前,联合向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报送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应包括立项条件所涉问题相关内容和证明材料,并附场地、器材详细说明和比赛视频资料。
2.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对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申请单位。
3.自书面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单位须组织该项目的全国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全国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至少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对全国比赛和培训班进行现场考核。
4.对通过现场考核的项目,成为所承办届次运动会的增设项目,列入该届运动会总规程。
- 制定机关
- 国家民委 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