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承办单位权利和职责
第十四条
非赛事工作落实。
(一)综合举办地气象、交通和筹备工作实际等因素,向主办单位提出运动会举办日期和开、闭幕时间建议。
(二)制订运动会新闻宣传、大型活动、接待保障、交通运输、安保制证等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提出会徽、吉祥物、主题歌、宣传画设计(创作)方案,报主办单位审批。
(四)承办全国筹备工作会议。
(五)承办组委会成立大会。
(六)配合主办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
(七)在主办单位指导下,负责各代表团成员、工作人员、媒体记者、特邀嘉宾、观摩人员报名工作。
(八)编制并发放运动会指南。
(九)策划、组织相关文化活动。
(十)向主办单位申请办赛经费补助。
(十一)做好运动会筹办期间档案工作。运动会结束后6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供全部文件、方案、领导讲话等正式资料汇编。
(十二)做好运动会筹办期间多媒体资料搜集整理工作。运动会结束后6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供大型活动、重要会议、宣传报道的视频、照片等多媒体资料汇编。其中,运动会开、闭幕式须制作视频光盘和画册。
(十三)运动会结束后15日内,向主办单位报送运动会总结报告。
(十四)落实其他相关任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民委 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