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承办单位权利和职责

第十三条

赛事承办。

(一)制订比赛项目场馆安排方案,于运动会开幕前12个月报主办单位审批。

(二)根据批准的比赛项目场馆安排方案,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比赛场馆和满足比赛需要的相关设施设备,于运动会开幕前3个月通过主办单位验收。

(三)根据主办单位制定的比赛器材清单,提供规程规定由赛会提供的比赛器材,于运动会开幕前2个月准备就绪并通过主办单位验收。没有固定厂家生产的比赛器材要负责组织生产,保证比赛使用。

(四)提出奖杯、奖牌、证书设计方案,报主办单位审批。奖杯、奖牌、证书于运动会开幕前1个月准备就绪。

(五)提出裁判员、仲裁服装设计方案报主办单位审批。裁判员、仲裁服装于运动会开幕前1个月准备就绪。

(六)在主办单位指导下,提供赛事组织管理信息系统软硬件,功能须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登记、报名、交流,裁判员、仲裁、教练、领队报名,赛程编排,比赛成绩统计、发布等。信息系统软硬件于运动会开幕前12个月通过主办单位验收。组织开展对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员的业务培训。

(七)编排赛程和活动日程,设计总秩序册和单项秩序册,报主办单位审批后印制、发放。总秩序册和单项秩序册于各代表团报到前1周准备就绪。汇总制作总成绩册,于运动会规程规定的最后离会期限前完成。

(八)制定颁奖方案,组织实施颁奖工作。

(九)负责全部比赛场次的录像,为执裁、仲裁提供准确、完整依据。运动会结束后向主办单位移交全部比赛项目决赛阶段录像资料。

(十)运动会开幕前举办单项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

(十一)落实其他相关任务。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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