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直属海关负责制定所辖口岸区域艾滋病预防控制的工作计划,对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实施检疫、监测、疫情报告及控制、开展宣传教育。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