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海关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和监督保障职责的,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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