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海关进行艾滋病疫情调查和控制的,海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