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口岸监测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根据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确定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确证实验室。艾滋病筛查和确证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菌(毒)种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海关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规范并经验收合格,方可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检测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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