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口岸监测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应当建立健全口岸艾滋病监测网络。直属海关根据口岸艾滋病流行趋势,设立口岸艾滋病监测点,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直属海关按照监测工作规范组织开展艾滋病的监测工作,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加强入出境重点人群的艾滋病监测。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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