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第九条
第三章 审核
第九条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审核专家组意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核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审核专家组意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