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供应及质量安全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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