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供应及质量安全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盐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供应及质量安全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