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盐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食盐定点企业和社会监督,对于审核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和审核专家组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盐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食盐定点企业和社会监督,对于审核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和审核专家组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