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盐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食盐定点企业和社会监督,对于审核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和审核专家组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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