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食盐定点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食盐定点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