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将证书注销,编号不得再次使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三)食盐定点企业依法终止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开展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与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将证书注销,编号不得再次使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三)食盐定点企业依法终止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开展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证书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