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将证书注销,编号不得再次使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三)食盐定点企业依法终止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开展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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