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范条件》和本办法,负责接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下统称食盐定点企业)审核申请,组织审核专家组对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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