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第十四条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应当载明:

(一)企业名称:营业执照载明的“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地址: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

(四)批发地址:企业主要办公地址;

(五)批发区域: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为“全国”、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为“XX省”(或“XX自治区”、“XX直辖市”);

(六)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载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七)证书编号:统一由PD和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3位顺序码;

(八)发证机关: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名称;

(九)发证日期:发证机关作出颁发证书决定的日期;

(十)有效期至: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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