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第十四条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应当载明:
(一)企业名称:营业执照载明的“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地址: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
(四)批发地址:企业主要办公地址;
(五)批发区域: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为“全国”、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为“XX省”(或“XX自治区”、“XX直辖市”);
(六)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载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七)证书编号:统一由PD和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3位顺序码;
(八)发证机关: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名称;
(九)发证日期:发证机关作出颁发证书决定的日期;
(十)有效期至: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