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第十三条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应当载明:

(一)企业名称:营业执照载明的“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地址: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

(四)生产地址:食盐生产场所的详细地址;

(五)生产品种:企业所生产的食盐品种(品种应具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有明确的产品质量要求,所列品种名称应与标准中规定的名称一致);

(六)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载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七)证书编号:延用原有证书编号不变,其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编号前两位为“SD”,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编号前两位为“DZ”;

(八)发证机关: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名称;

(九)发证日期:发证机关作出颁发证书决定的日期;

(十)有效期至: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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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