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第十三条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应当载明:
(一)企业名称:营业执照载明的“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地址: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
(四)生产地址:食盐生产场所的详细地址;
(五)生产品种:企业所生产的食盐品种(品种应具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有明确的产品质量要求,所列品种名称应与标准中规定的名称一致);
(六)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载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七)证书编号:延用原有证书编号不变,其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编号前两位为“SD”,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编号前两位为“DZ”;
(八)发证机关: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名称;
(九)发证日期:发证机关作出颁发证书决定的日期;
(十)有效期至: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