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取得许可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业务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责令被许可人或者购买、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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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