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审查与许可
第十六条
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查与许可
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