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审查与许可

第十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应当载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产品配置清单等内容,并加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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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