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处方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