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处方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