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处方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