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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