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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