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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