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处方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