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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