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处方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