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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