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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