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