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处方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