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